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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立法权严肃性 清理抵触上位法的部门规定/周哲

作者:tt2066  丨  時間:2026年03月05日  丨  分類:内地

坚守立法权严肃性 清理抵触上位法的部门规定/周哲

——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与《医师法》冲突为视角

作者:周哲 渭南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恪守立法权限边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了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明确部门规章不得超越法律授权、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当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沿用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与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存在明显冲突,既违背立法法基本原则,又不符合新时代人才培养与行业发展现实,亟需依法审查、清理废止,坚决维护立法权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一、法律效力位阶清晰:法律优先,规章不得抵触上位法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抵触条款依法无效。这是我国立法体系的核心规则,也是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的铁律。

《医师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国家基本法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该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法律条文未对学历形式作出全日制、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限制性区分,仅要求为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条件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核心事项,系法律保留范畴。

国家卫健委2014年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依据为已废止的旧法。新法施行后,该规定未及时修订,仍以2002年10月后入学的成人医学本科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得报考执业医师为由,限缩公民报考权利,直接与《医师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相冲突,违反立法法确立的效力位阶原则,不具备合法适用基础。

二、立法授权边界明确:卫健委无权限缩法律设定的报考条件

《医师法》第八条对卫健部门的授权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该授权仅针对考试类别划分、组织实施程序、考务管理规则等操作性事项,未授权卫健部门改变、限缩或增设法律已明确的学历、年限等报考资格条件。

报考学历条件、执业准入门槛,关系公民职业权利、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属于法律专属调整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部门规章仅可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实施细则,不得创设权利限制、不得增设禁止性条件、不得减损公民法定权利。2014版规定对成人医学本科学历的报考限制,超越法定授权范围,属于越权立法,违背职权法定与立法谦抑原则,从立法权限上不具有合法性。

三、长期适用旧规危害显著:损害法治统一,阻碍人才发展

一是破坏国家法制统一。行政机关长期适用与新法抵触的旧规定,架空上位法效力,弱化法律权威,违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形成“规章大于法律”的错误导向,损害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

二是限制公民合法执业权利。成人高等医学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学历经国家承认,具备同等法律地位。2014版规定人为设置学历形式壁垒,剥夺符合法定条件人员的报考资格,构成不合理歧视,侵害公民平等就业、依法执业的基本权利。

三是阻碍医学人才选拔与行业发展。当前医疗卫生行业人才需求旺盛,过度限制成人教育学历报考,堵塞基层医务人员、在职从业者提升执业资格的合法通道,不利于盘活存量人才、优化队伍结构,与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医学教育多元化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悖。

四是制约成人医学教育健康发展。报名资格限制直接降低成人医学教育的社会价值与就业出口,导致生源萎缩、培养动力不足,违背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支持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立法精神,影响医学教育多元协同发展格局。

四、依法清理抵触规定,维护立法权严肃性

第一,启动备案审查,依法确认无效条款。依据《立法法》及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相关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与《医师法》冲突的条款无效,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废止或全面修订,确保部门规定与上位法完全一致。

第二,恪守立法权限,规范部门立法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循上位法,不得超越授权、不得增设限制、不得抵触法律。卫健部门应立即停止适用抵触条款,严格按照《医师法》规定执行报名条件,保障公民法定报考权利。

第三,统一法律适用,保障权利平等。司法与行政复议中,应严格适用立法法效力规则,对抵触上位法的规章条款不予适用,坚决纠正以旧规拒报、限报行为,维护法律统一实施。

第四,完善配套制度,服务人才发展。以新法实施为契机,修订考试报名规定,取消不合理学历形式限制,建立以专业能力、实践经历为核心的评价体系,畅通继续教育人才执业通道,促进医学教育与行业人才需求良性互动。

结语

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核心,法制统一是法治国家的根基。部门规章与法律抵触长期不纠,本质上是对立法权严肃性的漠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唯有严格恪守立法法原则,及时清理违法违规规定,确保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为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责任编辑:焦小民

签发 审核:陈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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